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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农商银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已如期召开,现就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7日上午9:30-11: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信宜农商银行总行十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信宜农商银行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信宜农商银行董事钟剑钊先生(过半数董事推荐)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计58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233,494,896股,占信宜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 38.15 %,根据本行章程规定,需限制表决权股份数0股,故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中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3,494,896股,占信宜农商银行股份总数的 38.15 %,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修订《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33,494,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该提案获得通过并形成特别决议。
(二)关于修订《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33,494,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该提案获得通过并形成普通决议。
(三)关于修订《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33,494,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该提案获得通过并形成普通决议。
(四)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提案。
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33,494,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该提案获得通过并形成普通决议。
(五)关于修订《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的提案。
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33,494,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该提案获得通过并形成普通决议。
(六)关于选举杨德怀同志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33,494,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该提案获得通过并形成普通决议。
(七)关于选举钟剑钊同志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233,494,8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该提案获得通过并形成普通决议。
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朋波律师和刘焕钊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人资格、表决程序、所通过的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7日